第一章:基本原则
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规,遵循教育部2021年招生通知,天津体育学院制定此章程,以确保招生工作的规范进行,兼顾学校实际情况。
第二章:信息公开
本章程是公众了解学校招生政策、规定及信息的重要窗口,是招生咨询与录取工作的基石,提供详实信息。
天津体育学院起始于1958年,历经六十余载,已形成以体育学科为核心,辅以相关学科的特色,构建了完整的教育体系,涵盖高等教育、成人教育和国际教育,是国内享有盛誉的体育高等教育机构。2017年,新校区启用,提升硬件设施至国内领先水平。师资力量雄厚,拥有各类优秀教学团队和专业人才,博士研究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数量丰富。
学校招生覆盖全国,设有18个本科专业,涵盖教育学、管理学等6大领域。自1979年起,逐步增加硕士研究生招生,2013年获得博士授予权。体育学学科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获得A-等级,部分专业被评为一流本科。学校积极拓展国际合作,与全球多所高校建立合作关系,推动文化交流。
第三章:招生管理与监督
招生工作由学校设立的招生委员会全权负责,制定政策、计划并监督执行,同时引入学生和校友参与,保证决策透明度。招生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,负责具体操作。
纪检监察组对招生过程实施独立监督,确保招生程序公正严谨。
第四章:费用与条件
学费、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按政府规定收取,具体金额见省级招生部门的公布或学校发布的新生指南,可能随政策调整。
第五章:录取原则
录取遵循教育部政策,依据考生志愿和成绩,坚持全面考核,择优录取。非平行志愿省份,遵循志愿优先原则;平行志愿省份则遵循当地政策。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,未达第一志愿分数会考虑后续志愿,对于服从调剂者,将被安排至未满额专业。
同分录取规则根据不同省份的具体规则执行,包括高考改革省份和常规省份的特定排序标准。
通过上述调整,招生内容更加详细且易于理解,避免了原表述中的总结性语言。